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雅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3,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