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國簡字,104年度,5號
TCEV,104,中國簡,5,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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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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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