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國簡字第5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複 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士豪律師 蔡宜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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