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馮文典即台中市私立震揚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即反訴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反訴部分為12,20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分別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1,500元,合
計應繳8,44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