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弼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31
4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5,99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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