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131號
LTEV,104,羅補,131,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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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德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46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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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