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楊鍾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純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
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二、請求被告給付每月15,000元之依據或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