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4年度,133號
CPEV,104,竹東簡調,133,201509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楊鍾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純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
  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二、請求被告給付每月15,000元之依據或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