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曹嫩妹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被 上訴人 陳木旺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連江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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