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呂金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0000
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04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22,353元,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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