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誌國
李金泉
蔡玉含
一、債務人李誌國、李金泉及蔡玉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誌國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102年9月6日邀同
債務人李金泉、蔡玉含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800,000元,動用期限自102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
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
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
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5月15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
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誌國自104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54,52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
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金泉、蔡玉含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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