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38號
KMDV,104,司促,938,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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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誌國
      李金泉
      蔡玉含
一、債務人李誌國李金泉蔡玉含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5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誌國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102年9月6日邀同
  債務人李金泉蔡玉含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貸款額度
  借據800,000元,動用期限自102年9月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
  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
  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
  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
  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5月15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
  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誌國自104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54,52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
  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
  金泉、蔡玉含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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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