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務 人 陳冠得(原名陳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
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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