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世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49萬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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