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王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慧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慧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55 元,應徵訴訟費用
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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