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4年度,36號
CCEV,104,潮補,36,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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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王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慧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慧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55 元,應徵訴訟費用
  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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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