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聲字,104年度,1號
CCEV,104,潮聲,1,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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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文恭
訴訟代理人 黃木賢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相 對 人 黃肇福
      黃肇興
      黃肇榮
      黃國光
      黃肇義
      黃國權
      黃國芳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黃國勳
相 對 人 黃國勳
      黃正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振漢
相 對 人 黃義雄
      黃子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美燕
相 對 人 黃竣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劉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民國104年8月7日司法院台 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所明定。該條修訂 之立法理由係「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以及法院交付 錄音、錄影內容之收費基準。又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90條



之4規定,明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本院交付開庭期間之錄音光碟,因涉及 他人之個人資料,聲請時必須敘明理由及主張維護其法律上 之利益為何,本院方得以就聲請人上開敘明事項加以審酌, 而為准否之依據,以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合先敘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潮簡字第556號確認派下權不存 在事件,依法聲請民國104年3月12日、同年4月22日、同年5 月7日、同年6月16日、同年7月14日及同年7月28日庭期之開 庭錄音內容數位光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潮簡字第556號確認派下權不存 在事件之原告,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 於104年8月19日之聲請狀內,僅聲請本院交付上開庭期之錄 音光碟,除未敘明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理由外,亦 未將應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之利益載明(見本院卷第1頁) ,與上揭之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有所扞格,致本院無從 審酌是否應將上開庭期之錄音光碟予以交付,故依上開聲請 人聲請意旨所述內容,於法尚有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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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