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555號
CCEV,103,潮簡,555,201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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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堃雄
被   告 蔡玉茹
訴訟代理人 丁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並應於上開期日前追加共有人張福雄張文峰
張延通張芳緣為共同原告並提出委任書,俾便本院於再開辯
論期日前送達上開追加之原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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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