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張堃雄
被 告 蔡玉茹
訴訟代理人 丁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並應於上開期日前追加共有人張福雄、張文峰
、張延通、張芳緣為共同原告並提出委任書,俾便本院於再開辯
論期日前送達上開追加之原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