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間
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2,885,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41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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