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358號
TYEV,104,桃補,358,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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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被   告 鍾紋峰
      溫秀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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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