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王振華
兼
訴訟代理人 劉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2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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