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356號
TYEV,104,桃補,356,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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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王振華

訴訟代理人 劉協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1,2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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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