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聲 請 人 邱高平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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