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78號
PTDV,106,司家補,7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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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邱高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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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