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4年度,22號
TYEV,104,桃勞簡,22,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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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王汝濱即新北市私立昌平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王文昱
被   告 蔡維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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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