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17號
SYEV,104,營簡,17,2015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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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7號
原   告 楊歸宜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冷建華
被   告 冷建立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冷金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系爭土地有抵押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公司,被告應提出抵押權契約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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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