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151號
SYEV,103,營簡,151,2015090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郭包府
原   告 郭兆男
原   告 郭正林
原   告 郭合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郭素琴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告郭菊業已死亡,其繼承人亦已拋棄繼承,原告應提出
  業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聲請資料及該案之審理案號之資
  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