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4年度,471號
PCEV,104,板簡調,471,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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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47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秀冬(即陳君源之繼承人)等間給付信用卡
帳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陳秀冬之輔助人黃麗真黃麗明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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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