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1433號
PCEV,104,板簡,1433,2015091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S4-4
法定代理人 巫清豊
      許玉奇
上原告與被告楊俊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楊俊哲
現在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納提解費新台幣(下同)
160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楊俊哲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600元,逾期
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
回被告楊俊哲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