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樓芷涵
被 告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以書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或為何種行為,及各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如有證據補充,請一併攜帶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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