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1698號
PCEV,104,板小,1698,201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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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6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蕭榮瑩
      吳俊鴻
被   告 謝革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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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