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霖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人仁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