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易字,104年度,9號
PCEM,104,板秩易,9,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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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易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處罰人  白宜庭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4年7
月15日104年度板秩字第59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期不
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4年9月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
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宜庭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白宜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鈞院板橋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確定,惟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並提出裁定 書、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按罰鍰 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 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執行通知書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送達 於被處罰人戶籍地址,迄同年8月16日止均未經被處罰人完 納,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被處罰人應繳 納之罰鍰為3,000元,其罰鍰總額以900元折算1日,罰鍰總 額折算後逾3日不滿4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被處罰人 白宜庭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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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