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89號
TCEV,90,中簡,89,200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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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華蓓
  送達代收人 陳西雲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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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