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華蓓
送達代收人 陳西雲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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