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林福龍
李碧媛
共同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林信和律師
蔡孝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三審裁定確定後,伊對該確定裁定,已向本院聲請再審,雙方關係尚未明確,請裁定准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九號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據首揭條文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自有未合,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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