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明典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蘇筱涵
被上訴人 燁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俊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柯佩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1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雖不得 為之,然有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原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參本院卷第28頁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4 年8 月14日具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5 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參本院卷第262 頁),經核其變更聲明,為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331662 號「可撓式 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 利權期間自97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11月12日止,其中請求 項1 為:「一種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其包含:一撓式 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孔;一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 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 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以及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 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詎被上訴人燁欣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燁欣公司)製造、販售之型號「PT100 表面型溫 度計」(下稱系爭產品)已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權利範 圍(上訴人於二審另追加主張被上訴人燁欣公司製造販售之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6 之均等範圍、請求 項4 之文義範圍,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經上訴人委請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進行鑑定,確認在全要件原則之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 結構中,符合文義讀取,顯見系爭產品結構已完全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而構成專利侵權。又被上訴人燁欣公司持續製 造、販售侵害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系爭產品,依專利法 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2 項之規定,被上訴人燁欣公司應對 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上訴人楊俊卿為被上訴人燁欣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於被上訴人燁欣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 法令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被上訴人楊俊卿亦應與被上訴人燁欣公司對上訴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再者,被上訴人燁欣公司侵害上訴 人之系爭專利權,業已造成上訴人受有損害,爰依專利法第 120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 訴人100 萬元本息。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判命:(一)被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並為前揭聲明之擴張,擴張後上訴聲明:(一 )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5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 因: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由引證1 (中華民國 新型第M293432 號「溫度感應器貼片」專利案)所揭示, 當不具新穎性:
如原審判決書第31頁之比對分析表所載,引證1 已明確公 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 撓式黏著單元」、「容置孔」、「感測單元」、「吸熱器 」、「測溫體」、「傳導部」等技術特徵。原審判決指出 引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單元」技術特 徵,主要理由在於引證1 之介面層並未揭示是否具有防水 作用。然細觀引證1 所公開之技術方案,可知其已實質隱 含「防水單元」,蓋:
⑴如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7 行所載,並參見第2 圖揭 示之結構配置關係,可知介面層12係固設於凝膠基層11頂 面,用以隔絕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此外,引證1 說 明書第7 頁第1 至2 行亦載明凝膠基層11可由矽膠製成。 ⑵參酌引證1 公開時的通常知識,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知矽膠屬於高親水性材料,具有高度吸水特性而可 作為各類家用吸水劑。據此,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 歧異得知,為隔絕矽膠頂面之粘黏性,介面層必然具有防 水特性,而已公開「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 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之技術特徵。
⑶綜前所述,由於引證1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當不具新穎性 ,應依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撤銷。
2、引證1 即使已見於技術報告,仍不影響其作為先前技術之 適格性:
系爭專利之技術報告屬於該制度施行初期所申請者,於該 時期所發出之技術報告中,代碼6 除代表並未發現足以否 定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外,尚包括說明書記載不 明瞭以至於難以進行有效的調查與比對之情況,此可見系 爭專利技術報告第2 頁關於代碼6 之定義而知。因此,系 爭專利究屬於何種情形以至於被評價為代碼6 ,尚難論斷 。再者,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功能僅作為專利權人之參考 ,此觀系爭專利技術報告第2 頁已載明「本技術報告關於 請求項之比對結果,僅供參考」等語可明,除此之外別無 任何效力,更非專利有效與否之保證。由於新型專利並不 因技術報告中引證1 之評價內容而發生確認專利權之效果 ,故系爭專利是否有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情事,仍應回 歸兩造之攻防事證予以審查,以符合公眾審查制度之立法 原意。
3、引證1公開之技術方案:
⑴參見引證1 請求項1 ,可知引證1 已明確公開一種溫度感 應器貼片,大體上包括:一貼片,係由凝膠基層及介面層 所構成之共構體,凝膠基層呈柔軟及粘黏特性,底面形成 可重覆黏貼於受測者之貼合面,頂面則設有介面層可隔絕 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溫度感應器,埋設於凝膠基層中 ,可在控制下量測出貼合面之溫度數值並將此溫度數值傳 輸至微處理器,以計算及顯示受測者實際溫度數值,達到 接觸式體溫計功能。由前述記載內容,可確定引證1 已公 開一種溫度感應器貼片之技術方案,其包括貼片、凝膠基
層、介面層及溫度感應器等元件。
⑵參見引證1 請求項7 ,可知凝膠基層可採聚氨脂聚尿樹脂 組合原料混合製成;另參見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3 行,可知凝膠基層也可採矽膠製成。因此,可以確定的是 ,針對前述溫度感應器貼片,引證1 已公開兩種具體技術 方案A 及B ,其中,具體技術方案A 之溫度感應器貼片包 括貼片、矽膠製成之凝膠基層、介面層及溫度感應器等元 件,而具體技術方案B 之溫度感應器貼片包括貼片、聚氨 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製成之凝膠基層、介面層及溫度感應 器等元件。
⑶配合引證1 之說明書及圖式,可知前述兩種具體技術方案 均已分別明確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可撓式表面黏著 型測溫器」、「撓式黏著單元」、「容置孔」、「感測單 元」、「吸熱器」、「測溫體」、「傳導部」等技術特徵 。
4、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之具體技術方案A 不具新 穎性:
引證1 已明確公開介面層可隔絕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 已如前述。為能隔絕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介面層必然 直接且無歧異具有隔離及/ 或阻絕凝膠基層之能力,使凝 膠基層無法通過介面層。於引證1 之具體技術方案A 中, 凝膠基層係由矽膠製成,因此,於具體技術方案A 中,介 面層係直接且無歧異可隔離及/ 或阻絕矽膠,使矽膠無法 通過介面層。參酌引證1 公開時的通常知識,可知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矽膠屬於高親水性材料,具有 高度吸水特性而可作為各類家用吸水劑。由於介面層可隔 離及/ 或阻絕矽膠類之吸水或親水材料,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直接且無歧異推知介面層可隔離及/或 阻絕已吸附水分之矽膠,並可直接且無歧異推知介面層可 隔離及/ 或阻絕吸水性材料及高親水性材料。準此,由於 水即為一種典型的高親水性物質,必然也可由介面層所隔 離及/ 或阻絕。因此,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 歧異得知引證1 之具體技術方案A 已公開介面層具有防水 特性,即已公開「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 且包覆該感測單元」之技術特徵,或可將引證1 之介面層 直接置換為防水材質者,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 1 之具體技術方案A 不具新穎性。
5、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之具體技術方案A 不具進 步性:
退萬步言,縱將引證1 具體方案A 之介面層視為不具防水
功能,則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具體方案A 之差異處僅在於將阻絕矽膠功能之介面層以防水單元替代 ,如系爭專利審定時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3.5.4 節所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 應屬於先前技術引證1 之習知 材質簡單選用,並未產生結構之改變,亦未產生防水以外 之其他功能,顯無法產生任何不可預期之功效,不具進步 性。又分別以「體溫計」+ 「防水」及「溫度計」+ 「防 水」兩條件檢索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11月13日以前之公開 文獻,各得29筆及389 筆,其中諸如第M294033 號「防水 體溫計」(公告日為96年7 月11日)、第M244437 號「體 溫計之防水結構」(公告日為93年9 月21日)等先前技術 ,均可證明於溫度計領域中設計防水單元實屬公知常識而 無庸置疑。再者,由引證1 之先前技術段落(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4 至6 行)及發明功效段落(說明書第9 頁末段 )之記載可知,為能長期監測體溫,特別是針對嬰兒、老 人或患者,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動機將介面層以防 水材質替代,以利使用者於沐浴或外出下雨時仍可長時間 不間斷地進行體溫監測,無時無刻均可知悉受測者之體溫 狀態,降低發生緊急事件之風險。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相較於引證1 具體方案A 屬於顯能輕易完成者而不具進 步性。
6、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之具體技術方案B 不具進 步性:
引證1 公開之具體技術方案B 為一種溫度感應器貼片,包 括貼片、聚氨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製成之凝膠基層、介面 層及溫度感應器等元件。參照引證1 圖式第2 圖及第8 圖 ,可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容及引證1 具體技術方案B 之技術特徵進行如下對比: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為:一種可撓式表面黏著型 測溫器,其包含: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孔;一 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 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 以及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 單元。而引證1 具體技術方案B 之技術特徵為:一種溫度 感應器貼片,包括:呈柔軟及粘黏特性的凝膠基層,可供 溫度感應器通過開孔而插入;溫度感應器具有設於孔內的 吸熱器、設於吸熱器一面上的測溫體、與測溫體連接的導 線;凝膠基層由聚氨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製成,屬於防水 性材料凝膠基層包覆溫度感應器。
⑵經上開比對可知其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撓式黏
著單元及防水單元分別達成黏貼及防水功能,而引證1 具 體技術方案B 則以聚氨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製成之凝膠基 層同時提供黏貼及防水功能。參酌引證1 公開時的通常知 識,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聚氨脂(即 polyurethane,簡稱PU)屬於防水性材料。換言之,引證 1 具體技術方案B 之凝膠基層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撓式黏著單元及防水單元,除了未公開「防水單元設 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之技術特徵外,引證1 具體技術方 案B 已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 ⑶據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引證1 具體技術方案B 應 屬於置換或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參照系爭專利審定 時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3.5.4 節所載,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僅是將先前技術中具有黏著及防水雙重功能之單 一結構(聚氨脂聚尿樹脂凝膠基層)利用兩結構(撓式黏 著單元、防水單元)分別實現各自功能且不具有不可預期 之功效,故此差異處仍屬顯能輕易完成者而不具進步性。(二)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 1、原審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解釋並未審酌內部證據,顯 屬失當:
原審判決書第24至25頁,雖可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之章節 標題,然其僅羅列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並僅形式載明請求 項之依附關係,而未對兩造爭執之名詞如「吸熱」、「吸 熱器」、「測溫體」等參照內部證據及外部證據予以解釋 ,其作為侵害鑑定比對基礎之專利權範圍解釋即失根據。 尤有甚者,原審僅因手指按壓或吹風機加熱後接觸時溫度 會上升,並以氧化鋁可應用於導熱膏產品等片面之詞,即 認定系爭產品之載板具有快速吸熱之功能而符合「吸熱器 」要件,不僅未對「吸熱器」之範圍參照內、外部證據予 以解釋,且未審酌吹風機輸出之熱能係絕大部分未為載板 所吸收(可由吹風機輸出之功率及載板增加之溫度兩者比 例計算而得),亦未就導熱膏中進行吸熱之主要成分為銀 粉、鋁粉等金屬粉末,氧化鋁之功能係僅作為絕緣基質等 事實進行調查,其論述自屬率斷偏頗。
2、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吸熱器」要件之解釋: ⑴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於數處記載請求項1 之「吸熱器」,例 如:「設置於上述容置孔111 、121 中之吸熱器21…其中 ,該吸熱器21係可為鋁或銅之材質」(說明書第6 頁末段 1 至4 行)、「當該撓式黏著單元1 貼覆於待測物4 表面 後,該感測單元2 之吸熱器21則與待測物4 表面直接接觸 ,以降低測溫時之誤差」(說明書第7 頁末段8 至10行)
、「如此,可使待測物4 之溫度由吸熱器21加以吸收之後 ,傳輸至測溫體22上」(說明書第7 頁末段12至13行)、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於,利用撓式黏著單元可直接貼 覆於待測物之不規則表面,使感測單元直接與待測物接觸 ,而達到不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待測物溫度及低誤差之 功效」(說明書第5 頁末段)、「綜上所述,本創作可撓 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可有效改善習用之種種缺點…使感測 單元直接與待測物接觸,而達到不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 待測物溫度及低誤差之功效」(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 再者,上訴人於原審民事準備二狀亦提出「吸熱器」之諸 多解釋,例如:「系爭專利之吸熱器的功能作用係為熱的 良導體以供吸收傳導待測物之熱量而達熱平衡,並吸熱器 21與測溫體22面與面地接觸,故可平穩、快速且正確地量 測到待測物表面溫度」、「習知的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 元件的尺寸極小…係與待測物為點接觸」(說明書第4 頁 第2 段9 至12行)、「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尺寸極 小且以點接觸量測待測物將造成量測不平穩的現象」(說 明書第4 頁第3 段1 至2 行)、「是以,熱敏電阻元件與 熱電偶元件本身即欠缺用於先吸收待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 並穩定傳熱的結構,即該溫度感應器上欠缺用於先吸收待 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並穩定傳熱的結構」(說明書第4 頁 末段)。
⑵參照前述內部證據,應可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吸熱 器」係指符合以下特性之元件:①必須為熱的良導體,以 良好吸收待測物之熱量並傳導至測溫體;②熱敏電阻元件 欠缺吸熱之結構,應排除於「吸熱器」之範圍外。 3、系爭產品欠缺「吸熱器」,不符全要件原則: 觀諸被上訴人所銷售之產品,其採用之感測單元為薄膜型 電阻溫度感測器(thin film resistance temperature detector,簡稱RTD ),即屬於一種熱敏電阻元件,依系 爭專利之前述內部證據,系爭產品本身即欠缺用於先吸收 待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並穩定傳熱的結構,即該溫度感應 器上欠缺用於先吸收待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並穩定傳熱的 結構。再者,依諸多外部證據之佐證,亦可知系爭產品之 載板材料氧化鋁,屬於低熱傳導材料,可降低及阻絕熱量 流動,常作為建築材料或爐體材料用以減緩熱量流動而達 到絕熱目的,因而亦非屬熱的良導體。據此,系爭產品欠 缺「吸熱器」之構成要件,當不符合全要件之原則而未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範圍內。
(三)賠償金額:
1、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並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為何、計算依 據、請求損害賠償範圍,有悖於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 定。
2、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致其 受有損害?其間有何因果關係?故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第 2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要無可採。
3、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已如 前述,故原告關於損害賠償之主張,並無理由。(四)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參本院卷第126頁):(一)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96年11月13日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申請,並於97年5 月1日 獲准公告,專利權期間自97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11 月 12日止。
(二)系爭產品確為被上訴人所製造、販售。
(三)上訴人於98年9 月4 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經智慧局於99年10月13日完成,並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6 所為之比對結果代碼為「6 」,即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 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四、本件爭點如下(參本院卷第161至162頁):(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吸熱器」應如何解釋?(二)引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進步 性?
(三)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四)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若干?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 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 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既否認系 爭專利具有可專利性,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依前開規定, 本院就被上訴人之抗辯有無理由,應自為判斷。又系爭專 利係於96年11月13日申請,並於97年5 月1 日獲准公告, 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 利法)為斷。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 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得依92年專利法第93 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 型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 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習用之測溫器可感測待測物內部之溫度,但是由於其設置 時該套筒係固接於待測物上,因此,設置時必須破壞待測 物本體,且設置之後並無法依所需變更設置之位置。再者 ,由於該感測元件係透過套筒感應待測物內部之溫度,因 此,常會受限於套筒之材質以及阻隔,而使感測溫度時造 成較大之誤差。因此,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於,利用撓 式黏著單元可直接貼覆於待測物之不規則表面,使感測單 元直接與待測物接觸,而達到不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待 測物溫度及低誤差之功效。為達上述之目的,本創作係一 種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包含:一撓式黏著單元,其 設有一容置孔;一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 吸熱器、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 連接之一傳導部;以及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 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至6 頁, 原審卷第54至55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 ,請求項2 至6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而與本 件請求相關者僅為請求項1 ,其內容如下:「一種可撓式 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其包含: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 容置孔;一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 、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 一傳導部;以及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 包覆該感測單元」。
(三)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4 個要件 ,分別為要件編號1-A 「一種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 其包含:」;要件編號1-B 「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 容置孔;」;要件編號1-C 「一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 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 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要件編號1-D 「以及 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
」。
2、引證1 為95年7 月1 日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293432 號「溫 度感應器貼片」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6年11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主要圖 式如附圖二所示)。又引證1 為一種溫度感應器貼片,該 貼片係於一定厚度之凝膠基層頂面設有介面層,使凝膠基 層底面形成一可供快速及重覆固定於受測者之貼合面,介 面層則能隔絕凝膠基層於頂面之粘黏性;其凝膠基層中則 埋設有溫度感應器,溫度感應器鄰近於貼合面,俾在控制 下能量測出於該貼合面之溫度數值,此溫度感應器係以導 線將此溫度數值傳輸至微處理器,藉由微處理器之參數設 定來計算出受測者實際溫度數值,並能將該實際溫度顯示 而達到接觸式體溫計功能(參引證1 中文新型摘要,原審 卷第131 頁)。
3、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A 「一種可撓 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其包含:」;要件編號1-B 「一撓 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孔;」;要件編號1-C 「一感 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熱 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 之技術特微一節,已據上訴人所不爭執(參本院卷第126 頁)。是以,本件就引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爭執,本院僅需審究引證1 是否 已經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 「以及一防水單 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之技術 特徵。經查:
⑴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7 行記載:「……至於介面層 (12) 係固設於凝膠基層(11)頂面,用以隔絕凝膠基層(1 1)頂面之粘黏性」等語(參原審卷第133 頁),可知介面 層固設於凝膠基層頂面且包覆該溫度感應器,可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防水單元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 感測單元,惟該介面層並未揭露是否具有防水作用,因此 ,引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 「以及一 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 的技術特徵。綜上,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 編號1-A 至1-C 之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 之技術特徵,準此,引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⑵如前所述,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能夠利用撓式黏著單元可 直接貼覆於待測物之不規則表面,使感測單元直接與待測 物接觸,而達到不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待測物溫度及低
誤差之功效。為達上述之目的,系爭專利係一種可撓式表 面黏著型測溫器,包含: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 孔,該容置孔可貫通該撓式黏著單元;一感測單元,其具 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 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以及一防水單元 ,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簡言之, 為達到不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待測物溫度及低誤差之目 的,所採用之技術手段為利用撓式黏著單元可直接貼覆於 待測物之不規則表面,該容置孔可貫通該撓式黏著單元, 使置放於容置孔之感測單元的吸熱器直接與待測物接觸。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1 之差異在於引證1 並未揭露 介面層是否具有防水功能,而查,引證1 揭露介面層固設 於凝膠基層頂面且包覆該溫度感應器,兩者差異在於包覆 、保護該溫度感應器之上層結構材質不同,惟該差異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將已知防水材質結構之技術手段應 用於引證1 之介面層,為習知材質之簡單改變,且防水材 料固有性質即為防水功能,運用於溫度感應器上本即具備 可防止水分進入感測單元,避免造成感測單元損壞,此功 效當可預期,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係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況且,系爭專利所欲解 決之問題係使測溫器設置後無須破壞待測物本體,仍可變 更其設置之位置,而利用具防水功效之構件並非系爭專利 所要達成之主要目的及功效。
⑶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習知測溫器 須破壞待測物本體以量測待測物溫度問題時,參酌引證1 揭示溫度感應器貼片主要由貼片及溫度感應器所構成,該 貼片凝膠基層為可撓式黏著表面,可順應受測者該部位之 形狀而變形之技術內容,即能達成使測溫器設置後無須破 壞待測物本體,仍可變更其設置之位置之目的,故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所採取的技術手段。另關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引證1 差異部分,亦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之先前技術顯 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引證1 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4、上訴人雖稱:引證1 之介面層12之結構係固設於該凝膠基 層頂面,且其功能作用係在於隔絕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 ,故引證1 並未揭露介面層「包覆」及「保護」溫度感應 器的結構特徵及連接關係。又依引證1第2 圖實施例觀之 ,導線21與介面層12之間存在縫隙,介面層12無法完全包
覆及保護住該溫度感應器20,外部水分可能透過該縫隙進 入凝膠層中,引證1 根本無法達成防水功效。至於引證1 第8 圖之實施例,溫度感應器20係埋設於凝膠基層中並鄰 近於貼合面,介面層12未接觸及保護該溫度感應器20,倘 若凝膠基層選用可吸水之矽膠時,則該溫度感應貼片即無 防水功能,無法保護該溫度感應器20。因此,基於前述引 證1 第2 圖及第8 圖之實施例的結構之下,倘若引證1 之 溫度感應貼片欲具備防水功能,勢必須要揭露其他進一步 防水結構或輔助達成防水之結構,惟引證1 整份說明書及 圖式皆未教示或暗示有防水結構或結合防水結構之可能, 足證引證1 無論說明書或圖式皆未透露出可將介面層更換 為防水材質的意圖,亦即引證1 完全未教示或暗示介面層 可具有防水功能等語。惟查:
⑴引證1第2、8圖可知溫度感應器埋設於凝膠基層中,介面 層於凝膠基層上,亦具包覆溫度感應器之技術特徵。另由 介面層之結構係固設於該凝膠基層頂面,其功能作用可隔 絕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自亦包含有隔絕在其內之溫度 感應器,該介面層當具有避免外物穿透介面層,藉以保護 溫度感應器之作用。況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界定防 水單元具保護感測單元之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並非有效 性之判斷基礎。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無界定傳導部及防 水單元不存在縫隙及防水單元完全包覆及保護溫度感應器 等技術特徵,故該技術特徵並非有效性之判斷基礎。何況 ,由引證1 第8 圖顯示溫度感應器呈水平設置埋設於凝膠 基層中,故不會有導線與介面層之間存在縫隙,導致介面 層無法完全包覆及保護住該溫度感應器之情形。 ⑵引證1 介面層具有避免外物穿透介面層,藉以保護溫度感 應器之作用,已如前述,因此,該介面層作為隔絕外物、 避免外物穿透,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應能輕易思及該外物包含水,則該介面層會選用防水材料 進而達到防水功能。又由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第5 行以下 記載:「…使用在長期監測體溫時,可大大改善習用黏扣 帶之不適感,尤其對嬰兒、老人、患者誠為一方便且進步 之設計…」等語(參原審卷第134 頁),可知嬰兒、老人 、患者之體溫需要長期監測,應會面臨到潮濕天氣或接觸 潮濕環境(如洗手間)之情況,而溫度感應器因電氣運作 關係會受到水氣影響其量測結果,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當有動機將引證1 介面層以防水材料替代,以解 決使用者上洗手間遇到潮濕天氣狀況時,可能造成溫度感 應器受到水氣影響而無法正常運作之問題,藉此達到防水
之功效。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確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 之先前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 因此,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5、上訴人另稱:無論嬰兒、老人、患者,實無在沐浴或下雨 天外出時,在身上貼著溫度感應貼片並持續量測體溫之需 求。再者,溫度感應貼片連接具有微處理器、按鍵組及顯 示器的盒體,使用者又如何帶者盒體沐浴或淋雨。另引證 1 係為改善習知的溫度計需要受測者以肌力夾緊或用黏扣 帶固定,就通常知識者而言,應用於量測人體體溫之體溫 計,並無防水功能之特別需求。引證1 介面層係為了隔絕 凝膠基層整個頂面之沾黏性,介面層需蓋滿整個凝膠基層 ,與系爭專利之防水單元其面積只要包覆該感測單元而達 到防水功能不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配置及連接關係與 引證1 本質上不相同,難謂僅由引證1 材質之簡單改變即 能完成系爭專利云云。然查,前揭所謂嬰兒、老人、患者 之體溫需要長期監測,應會面臨到潮濕天氣或接觸潮濕環 境(如洗手間)之情況,惟此情況並非僅限縮於沐浴或淋 雨之情形。又引證1 雖是為了改善習知的溫度計需要受測 者以肌力夾緊或用黏扣帶固定的目的,惟仍可由引證1揭 示嬰兒、老人、患者之體溫需要長期監測,面臨到潮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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