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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