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閔浩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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