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王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東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8,08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