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沈萬全
訴訟代理人 沈水河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蘭
被 告 沈清皇
林沈玉燕
章景輝
章景明
章景嵩
章碧孃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章碧姿
人 1
被 告 沈德旺
楊沈碧蓮
沈德利
沈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原訂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改延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