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209號
TLEV,104,六簡,209,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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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沈萬全
訴訟代理人 沈水河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蘭
被   告 沈清皇
      林沈玉燕
      章景輝
      章景明
      章景嵩
      章碧孃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章碧姿
人           1
被   告 沈德旺
      楊沈碧蓮
      沈德利
      沈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原訂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改延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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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