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0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黃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本金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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