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4年度,81號
CHEV,104,彰簡,81,2015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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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志慶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修成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俐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5,466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4,604元,其餘新台幣862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139,000元。反訴原告其餘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反訴被告負擔新台幣1,452元,其餘新台幣428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台幣139,000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 ,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 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 付原告工程款新台幣(下同)450,000元及遲延利息,被 告即反訴原告則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 告即原告應賠償反訴原告179,000元。經核反訴之標的與 本訴之標的均為同一工程所生之請求權而有牽連關係,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程序上應予准許 。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於反訴係請求反訴 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萬元。嗣減縮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



179,000元,合於前揭規定,併予敘明。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主張略以:緣原告於103年7月初承攬被告所有門牌號碼 彰化縣和美鎮○○路00巷0號房屋如附表所示之裝潢設計 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673,650元,經議價 為65萬元,工程明細如附表所示,施工期間被告於103年8 月4日有匯款20萬元,詎系爭工程於103年10月下旬完工後 ,被告卻拒絕支付尾款45萬元,原告並否認被告另交付現 金20萬元之事,證人林文標所述前後並不一致,證人先說 被告委託他拿20萬元給原告,後來又說20萬元是跟朋友借 的,況且證人跟被告的關係是同居人,交付的時候又沒有 其他人在場,也沒有其他憑證,故否認證人之證詞。系爭 工程如被告存證信函所述,應該是有完工,只是跟被告要 求的並不一致而已,被告於陳報狀所附建鈞系統廚櫃報價 單第2至8項都是廚具的部分,當時是委託原告來做,因為 沒有收到款項,所以原告才將這些東西搬走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略以: ㈠兩造於103年7月3日以口頭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彰化 縣和美鎮○○路00巷0號之室內裝潢及廚房流理台廚具等 工程,雙方議定總工程款為65萬元,約定分3期給付,被 告於103年8月4日匯款20萬元入原告位於霧峰農會之帳戶 ,此為第一期款;俟於103年8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第 二期款,同年8月28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林文標在前開被告 新購之宅址當場交付現金20萬元予原告,此為第二次付款 ,被告已給付原告40萬元,原告並持續施工至103年10月 底,且於103年10月29日通知被告,要求先行支付廚具金 額,然此時系爭工程並未全部完成,依慣例一般承攬契約 均於定作人完成驗收後支付,詎原告竟以鈞院103年度司 促字第16180號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工程款,倘 若被告未給付第二期款予原告(即103年8月28日交付), 原告豈會繼續施工至同年10月底,故原告所請,不僅無理 由,亦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㈡按民法第490條之規定,原告須完成工作,並合於定作人 所要求施作物之目的、效能,此即所謂顧客至上原則,今 原告施作未符合被告之要求,被告亦以意思通知告知原告 應修補工作瑕疵,詎原告不僅拒絕應負擔之瑕疵修補責任 ,更將原裝置於建物廚房內之烘碗機、瓦斯爐、抽油煙機



及流理台、廚櫃門等拆除並搬走,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 ,爰請求減少廚房爐檯20,000元、排油煙機20,000元、烘 碗機20,000元、廚櫃抽屜6,000元、中島抽屜6,000元、爐 檯櫃門板5,000元、轉角櫃門板3,000元,以上共計8萬元 之報酬,以上各項是被告付錢請原告來幫忙施作,但原告 事後卻把這些東西搬走。系爭工程沒有全部完工,工程有 瑕疵,希望能與原告對質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3年7月初承攬被告之系爭工程,工程總價 為65萬元,被告已於103年8月4日付款20萬元等語,為被 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工程估價單、被告所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辯稱原告於103年8月26日要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同 年8月28日由被告之同居人林文標在前開被告新購之宅址 當場交付現金20萬元予原告等語,則為原告所否認,而證 人即被告之同居人林文標雖到庭證述略謂:103年8月26日 被告請伊拿20萬給原告,伊有跟原告聯絡,約好在8月28 日中午三點左右拿錢給原告,在○○路00巷0號屋內交給 原告本人,20萬元是被告拜託伊先拿出來付,這20萬元是 朋友白小姐借給伊等語,然並未能提出有何與白小姐借款 20萬元之證據以資審酌,復衡酌上開證人與被告有情侶之 關係,參以兩造因系爭工程導致交惡,本難期待前揭證人 於本件訴訟中為公允證詞之可能,且20萬元數目非小,一 般交易當有收據或簽收單等作為憑證,因而在無其他證據 相佐之情形下,實難單憑認有情誼關係之一方所為之證述 ,在別無其他事證下即遽以採取,是以證人林文標前開之 證言,尚不能使本院形成對被告有利之心證,被告上開所 辯,即難採信。因此,原告就系爭工程得請求之報酬65萬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20萬元後,尚得請求45萬元。 ㈢原告又主張系爭工程已完工,故請求被告給付報酬等語, 被告則辯稱廚房爐檯、排油煙機、烘碗機、廚櫃抽屜、中 島抽屜、爐檯櫃門板、轉角櫃門板等項是被告付錢請原告 來幫忙施作,但原告事後卻把這些東西搬走,請求減少報 酬8萬元等語。經查:上開廚房爐檯、排油煙機、烘碗機 、廚櫃抽屜、中島抽屜、爐檯櫃門板、轉角櫃門板等項, 應由原告施作卻為原告搬走之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原 告雖辯稱是因為沒有收到款項等語,然此確為原告就系爭 工程所未完成部分,已堪認定。而上開未完成之工程,經 證人建鈞系統廚櫃工程行負責人郭庭誠到庭結證略謂:廚 房烘碗機20,000元、廚櫃抽屜6,000元、中島抽屜6,000元



、爐檯櫃門板5,000元、轉角櫃門板3,000元、廚房爐檯20 ,000元、排油煙機20,000元,因為現場沒有該物品,是就 欠缺的項目逐項去做處理,所以要逐一估價,是依照我們 的經驗抓粗估的價值等語明確,且有報價單、照片可稽, 應堪認被告所辯系爭工程未完成部分之修復費用為80,000 元,核屬有據,應予採取。
㈣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 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 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 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 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 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系爭工程既有前述未完成之部分,且原告亦不願為修補, 則被告對於原告已完成之工作,仍負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 務,惟就未完成部分得請求減少報酬。原告得請求之系爭 工程款45萬元扣除8萬元之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7萬 元。
㈤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
㈥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被告如供相當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已由原告預納,證人林文標旅費616元已由被告預 納,訴訟費用合計5,466元)。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79,000 元。其主張略以:反訴被告須完成系爭工程,並合於定作 人即反訴原告所要求施作物之目的、效能,反訴被告就系 爭工程之施作未符合反訴原告之要求,反訴原告亦以意思 通知告知反訴被告應修補工作瑕疵,詎反訴被告拒絕應負 擔之瑕疵修補責任,只好請訴外人建鈞系統廚櫃工程行修



補,修補項目計有:1樓梯下木作牆25,000元(即附表編 號第9、10項)、2樓更衣室玻璃更換20,000元(即附表編 號第16項)、衣櫃貼皮掉落修復2,000元(即附表編號第 14項)、電線外漏遮蓋6,000元(附表所示估價單沒有寫 到)、門板缺角破口更換5,000元(即附表編號第17項) 、衣櫃面表面刮痕6,000元(即附表編號第14項)、全室 天花板油漆修復50,000元(即附表編號第21項)、梯間樓 梯缺縫填補10,000元(即附表編號第9、10項)、全室裝 修清潔15,000元(此部分經過修補後必須要再清潔一次) ,合計139,000元。另反訴原告原欲於103年年底搬入新居 ,且已告知反訴被告,現因反訴被告所為,使反訴原告無 法就施作物做一般正常、合理之使用,亦延誤反訴原告遷 入新居之時程,反訴原告因此支出104年1月至同年4月在 外租屋租金每月1萬元,共4個月之租金費用4萬元,有跟 房東蕭錦炎講希望其開證明,但其不願意。以上合計179, 000元等語。
二、反訴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其答辯略以 :否認反訴原告所稱系爭工程施作有瑕疵,亦否認反訴原 告主張因反訴被告施工未完成,以致增加104年1月至4月 在外租屋租金4萬元。對於建鈞系統櫥櫃工程行負責人的 證詞沒有意見,但對其估價還要再作詢問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惟反訴被告就系爭 工程之施作未符合反訴原告之要求,反訴原告亦以意思通 知告知反訴被告應修補工作瑕疵,詎反訴被告拒絕應負擔 之瑕疵修補責任等語,並提出LINE通信擷取畫面為證,反 訴被告雖否認系爭工程有何瑕疵等語,然證人建鈞系統廚 櫃工程行負責人郭庭誠到庭結證略謂:1樓梯下木作牆25, 000元,因為業主要求的並不是現場狀況的樣子,希望我 們重新設計規劃新的。2樓更衣室玻璃更換2萬元,現場的 玻璃有沾到油漆,而且屋主的原意是不透明,但現狀卻是 半透明的玻璃,要拆掉重做來估價。衣櫃貼皮掉落修復2, 000元,貼皮已經翹起來了,如同照片所示,這部分是修 補費用。電線外露遮蓋6,000元,這是二樓房間,二樓房 間上線頭有露出來,所以以裝潢的方式修飾。門板缺角破 口更換5,000元,是衣櫃門板的封邊做得不好,有很多缺 角,所以這部分用修補的。衣櫃面表面刮痕6,000元,是 衣櫃的貼皮都有刮痕,是以現狀修補的方式計價。全式天 花板油漆修復5萬元,因為油漆做得很粗,與樑柱的交接 處都可以看到明顯的接縫,所以全部要重漆。梯間樓梯缺



縫填補1萬元,這是一樓的隔屏與樓梯之間的接縫應該要 將缺縫補起來,是原本應做而未做的部分,所以我們會做 這項工程所需的處理費用。全室裝修後清潔15,000元,這 是依照經驗事後整理需要支出的費用等語明確,且有報價 單、照片在卷可稽,堪認反訴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有上開瑕 疵,以及瑕疵修補費用為計139,000元等情,核屬有據, 應堪採信。至於反訴原告另主張因反訴被告施工未完成, 以致增加104年1月至4月在外租屋租金4萬元等語,亦為反 訴被告所否認,而反訴原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反訴 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乏據,難以採信。
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 有明文。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者,定作人除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 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民法第495條第1項明文規定 。本件系爭工程既存有瑕疵,已見前述,且經反訴原告催 告反訴被告補正迄今仍未為補正之給付,而瑕疵擔保責任 乃法定責任,不以承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反訴被告 既未能就可歸責事由之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則反訴原告以 修補費用請求損害賠償,應屬有據。從而,反訴原告依民 法第495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39,0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㈢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反訴 被告如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已由反訴原告預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系爭工程明細:
┌──┬────────┬───┬────┐
│編號│品 名 │數量 │總 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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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地面雙層保護板 │1式 │13,000元│
│ │1、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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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廚具水晶板坎把手│1式 │155,000 │
│ │人造石、櫻花三機│ │元 │
│ │、中島(373-280L│ │ │
│ │型上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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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客廳立體希酸鈣造│12坪 │43,200元│
│ │型天花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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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廚房包覆冷氣管路│19尺 │7,600元 │
├──┼────────┼───┼────┤
│005 │TV造型主牆 │ 9尺 │27,000元│
├──┼────────┼───┼────┤
│006 │鞋櫃 │4.5尺 │13,500元│
├──┼────────┼───┼────┤
│007 │精品展示櫃 │3.5尺 │15,750元│
├──┼────────┼───┼────┤
│008 │窗下座置物櫃 │11尺 │22,000元│
├──┼────────┼───┼────┤
│009 │樓梯下櫃 │1式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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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樓梯造型隔屏 │15尺 │3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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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廚房造型隔間拉門│10尺 │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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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廚房柱與柱中間層│1式 │ 4,000元│
│ │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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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2樓主臥室歐式線 │64尺 │9,600元 │
│ │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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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主臥房衣櫃、中間│12尺 │48,000元│
│ │電視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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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小孩房希酸鈣立體│12坪 │36,000元│
│ │天花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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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更衣室左右衣櫃、│16尺 │40,000元│
│ │無門,一邊美背入│ │ │
│ │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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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更衣室拉門 │1組 │ 7,000元│
├──┼────────┼───┼────┤
│018 │水電配線路 │1式 │ 8,000元│
├──┼────────┼───┼────┤
│019 │燈具T5崁燈含安裝│45組 │18,000元│
├──┼────────┼───┼────┤
│020 │方形燈LED │4組 │ 4,000元│
├──┼────────┼───┼────┤
│021 │油漆1-2樓含噴漆 │1式 │60,000元│
├──┼────────┼───┼────┤
│022 │垃圾清運 │1車 │ 3,500元│
├──┼────────┼───┼────┤
│023 │一般清潔1-2樓 │1式 │10,000元│
├──┼────────┼───┼────┤
│024 │玻璃 │1式 │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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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