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01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杏材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8,21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70元。
二、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究竟為何者?
①是否為代位分割遺產?如是,則應補正被繼承人姓名、身
分證字號、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以及被告間就遺產應如
何分割之具體內容(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②是否為代位分割共有物?如是,則應補正坐落彰化縣和美
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本,以及被
告間就該二筆土地應如何分割之具體內容(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三、被告許杏材、許麗玉、康連蕉、許勝為、許勝發、許鳳津、
許鳳娟、許麗華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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