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謂:緣原告對訴外人王怡靜取得鈞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51145號債權憑證在案,訴外人王怡靜應清償新台幣 (下同)440,506元及依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違約金 ,是以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關係。原告屢經催討,訴外 人王怡靜皆未清償,當原告調查訴外人王怡靜之財產資料時 ,得知訴外人王怡靜名下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90年1月9日由訴外人王怡靜提供系爭不動產予 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翔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擔 保債權50萬元予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擔保冠權企業 有限公司、京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致原告於鈞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51145號強制執行案件,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 償,且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與債權 正本領取分配款,其分配款經鈞院執行處提存之,故原告於 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民法第242條 、第767條等規定,代位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 另二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就 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新台幣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縱被告之間確有交付金 錢及抵押權存在,亦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 額請求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定有明文;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 不論為積極或消極確認之訴,固均非不得提起,且第三人 (原告)否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而提起消極確認之訴 ,如當事人中有一方同時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者,雖祇須以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他方為被告為已足,然如當事人中並無
任一方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時,即應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 事人為共同被告。原告既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 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渠等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因該法律關 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須以該法律關係之 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 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又關於當事人適格 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 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另二名被 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就附表所示 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 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惟其中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部 分,因原告未補正其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以及被告京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並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所,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則原告對於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其當事人不適格。故原告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 建 │792 │10000分 │王怡靜 │
│南郭小段569地號 │ │ │之171 │ │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 建 │501 │10000分 │王怡靜 │
│南郭小段569-36地號│ │ │之171 │ │
└─────────┴──┴────────┴────┴────┘
建物部分
┌────┬────┬────┬─────┬────┬────┬────┐
│建 號│門牌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彰化縣彰│彰化縣彰│彰化縣彰│鋼筋混凝土│第四層62│全部 │王怡靜 │
│化市南郭│化市建和│化市南郭│造5 層 │.63 平方│ │ │
│段南郭小│街137巷9│段南郭小│ │公尺 │ │ │
│段5077建│之3號 │段569地 │ │ │ │ │
│號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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