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玉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1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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