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陳志勝
王紫嫺
陳婷婷
陳秉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弘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