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209號
GSEV,103,岡簡,209,201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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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陳志勝
      王紫嫺
      陳婷婷
      陳秉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弘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0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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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