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訴字第1號
原 告 潘英俊
被 告 郭少花
林呂金針
訴訟代理人 林秀錦
被 告 林青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9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韓靜宜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致傑
法 官 劉子健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