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340號
PTEV,104,屏補,340,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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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張日甄(即張菊美)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譚寶即林譚秀蘭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塗銷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5,720,000
×100/100 00(塗銷權利範圍)=57,200,而擔保標的物之價額
為876(平方公尺)×新臺幣37,100(公告現值)×100/10000(
權利範圍)=324,996。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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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