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331號
PTEV,104,屏補,331,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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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發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 萬6,447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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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