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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4年度,250號
PTEV,104,屏小,250,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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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屏小字第2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南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被   告 王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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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