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4年度,119號
ILEV,104,宜補,119,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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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銓穎企業社即吳舜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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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