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4年度,88號
SLEV,104,士聲,88,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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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相 對 人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2 年度士訴
字第102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於 終局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士訴字第102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 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02,840 元全部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又撤回上訴確定,為此聲請本院 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預納第一審裁判費700,160 元,其 餘訴訟費用2,680 元為證人日旅費,則由被告即相對人支付 ,並經本院前開民事判決於主文第2 項確定訴訟費用702,84 0 元由被告負擔,並於判決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詳載訴訟 費用額;而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808 號,則因上 訴人即相對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是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相 對人負擔,而上開一審判決既未經上訴廢棄,且已確定在案 ,此有本院前開事件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影本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其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 判費700,160 元自可執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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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