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71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被告欄其中郭金風、郭崑崙載「即被
繼承人郭崑池之繼承人」,住址載「不詳」;是依起訴狀所
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
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21 條第1 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補正上開被告
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郭
崑池之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及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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