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845號
SLEV,104,士簡,845,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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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45號
原   告 莊宏湧
      林錫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愈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 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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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