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3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被 告 周春如 (已歿)生前住台北市士林區後港街188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惟本件被 告業於民國104年9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 件在卷可稽,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林睿詳為被告, 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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